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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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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整合檢警環平台 查獲從事金屬表面處理製造業公司 非法清除事業廢棄物及詐減空氣污染防制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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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樓外觀圖

       本署檢察官偵辦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劍○公司)等涉嫌非法清除事業廢棄物及以登載不實而詐減空氣污染防制費用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將製造業者即劍○公司本身、劍○公司台灣汽車零件事業處職安管理課課長吳○宇及員工連○珍、蔡○學、陳○任等人與清除業者即秉○環保有限公司(下稱秉○公司)本身、秉○公司負責人張○鴻、員工司機楊○傑等人分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刑法之詐欺得利等罪提起公訴。簡略說明如下:
一、案件起源
本件係由本署黃慧倫檢察官協同張鈞翔檢察官、鄭文正檢察官及已調任臺中地檢署之張永政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並會同行政院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成立專案小組偵辦。
二、犯罪事實節略要旨:
(一)非法清除事業廢棄物部分
劍○公司係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其製造過程中會產出「廢有機溶劑」(含「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及廢液閃火點60℃以下之「易燃性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潤滑油」、「廢油混合物」等3大類廢棄物。然劍○公司職業安全課課長吳○宇及員工連○珍與秉○公司負責人張○鴻、員工司機楊○傑雖均明知秉○公司為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僅取得「廢潤滑油」、「廢油混合物」清除許可而並未取得「廢有機溶劑」清除許可,竟為減省廢棄物清除成本費用,而於民國104年至108年間,共謀將劍○公司所產出「廢有機溶劑」連同「廢潤滑油」、「廢油混合物」交予秉○公司非法清除,且估算劍○公司因而取得減免清除費用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34萬6600元,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未依許可清除廢棄物罪嫌。另吳○宇、連○珍為掩飾劍○公司、張○鴻為掩飾秉○公司非法清除「廢有機溶劑」之事實,僅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潤滑油」之數量,因而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嫌。
(二)以登載不實手法詐減空氣污染防制費用部分
劍○公司於金屬表面清洗程序製程中排出揮發性有機物並經申請領有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應按季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且依據其申報內容為計算基礎,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蔡○學為該公司職安管理課人員,為降低劍○公司南投廠每季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支出,自105年起,填載不實之揮發性有機物廢棄物清除量,而得出不實之揮發性有機物削減量為不實申報,並使劍○公司因而受有短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該等金額之不法利益,總計詐減空氣污染防制費用計115萬2087元,涉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及修正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登載不實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
三、另為貫徹法務部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一貫政策,黃檢察官透過平台機制,詳為分析、判讀扣得之統一發票、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等資料深入追查。經核算劍○公司因違法清除廢棄物獲得不法利益共434萬6600元,業由劍○公司於110年9月30日全數自動繳回前開犯罪所得予本署查扣。另就劍○公司短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115萬2087元業已全數繳回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四、本署透過檢警環合作深化打擊環保犯罪,守護環境及民眾健康,展現查緝不法案件之決心。在此呼籲業者應善盡社會責任,合法並妥善清除處理廢棄物,遵守環保法規,落實污染防制工作、切勿為減省製程中所產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成本,而將之轉嫁予全民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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