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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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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縝密蒐證,查獲某單位公務員長期利用職務收賄逾百萬元,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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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樓外觀圖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黃慧倫檢察官偵辦南投縣某張姓公務員疑涉貪案件,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處、南投縣調查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司法警察機關,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發動搜索四處所傳喚12人進行查證,檢察官訊後認張姓公務員涉嫌違反貪務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李姓業者則諭知交保候傳。
       本案係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處報請本署指派黃檢察官指揮偵辦,經長期佈線蒐證,掌握張姓技士利用督導轄內工程之執行、驗收之便於109年間,向得標工程標案之廠商收受逾百萬元賄款。本案經檢察長指示由7位檢察官及2名檢察事務官組成團隊辦案小組由檢察官分工漏夜訊問張姓被告及證人共12人,檢察事務官則負責調取相關標案案卷進行分析比對黃檢察官於訊問張姓被告後於今(日凌晨5時許,認其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本署檢察官仍將持續追查及釐清本案被告等人是否涉有其他不法犯行及有無其他共犯嚴懲不法行為,以澄清吏治並維護政府機關廉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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