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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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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機警、檢調積極 防制不實醫療口罩詐騙消費者 起訴富 O 實業社劉姓負責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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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樓外觀圖


本署張鈞翔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查獲富 O 實業社負責人劉 O 宗、萬 OO 藥局之洪 O 駿,以國家口罩隊宏瑋醫材有限公司之外盒,內裝樂 O 公司所生產非具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字號之口罩,對外販售,詐騙消費者一案,業經本署偵查終結,就羈押中之劉 O 宗部分提起公訴,依違反刑法明知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藥事法等罪,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並聲請法院沒收劉 O 宗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26 萬元及扣案之口罩 3 萬 9000 餘片;就洪 O 駿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向公庫支付 20 萬元,洪 O 駿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 75 萬元。

本案係民眾於 109 年 8 月 2 日在南投市宏 O 藥局購買醫療口罩後,發覺外盒印製之製造商為宏瑋「路」材有限公司,認該名稱有異,於同月 6 日向南投縣調查站報案,經南投縣調查站報請本署指派張檢察官指揮偵辦,協同本署張永政檢察官、鄭文正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經縝密蒐證後,分別發動 3 波搜索,總計在南投市、彰化縣等 7 處藥局、公司、行號、犯嫌住處,扣得 22 餘萬片口罩,並向法院聲請准予扣押劉 O 宗實際使用之帳戶、股票,價值約 200 萬元,澈底剝奪不法犯罪所得。

專案小組查出,劉 O 宗以每片 4 元之代價向樂 O 公司購入一般口罩(非醫療口罩)約 140 萬片,另向不知情之譜飛 O 公司訂購口罩外盒,並囑其印上製造商為口罩國家隊宏瑋醫材有限公司及衛生福利部之許可字號等不實字樣之醫療口罩外盒 1 萬 2000 個,再以每片口罩約 4.4 元之代價,販售予明知口罩係樂 O 公司所生產之洪 O 駿及不知情之陳 OO、劉 OO、施 OO、吳 OO 等人,共販出 50 萬餘片,犯罪所得約 226 萬元。而洪 O 駿雖不知劉 O 宗所提供之外盒,未得宏瑋公司同意印製,但明知劉 O 宗所販售之口罩為樂 O 公司所生產,且未具醫療器材許可字號,仍以宏瑋公司一般醫療口罩名義對外販售予范 OO、鍾 OO,李 OO、張 OO、何 OO 及不詳之民眾,計售出19 萬餘片,犯罪所得約 107 萬元。

本案幸因民眾機警發覺,並主動報案以供查緝,民眾損害始未持續擴大。本署對於機警報案之民眾表達敬意,並呼籲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完全控制,所有生產、販賣醫療口罩者,應秉持良知共同維護國民健康,切勿心存惡念,妄想非法牟利。本署再度籲請社會大眾共同監督不法,並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以確保自身及社會大眾之安全及臺灣得來不易之防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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