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檢署偵辦葉姓被告以境外茶混充臺茶販售至 大陸地區案,偵查終結予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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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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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陳俊宏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偵辦葉姓被告以越南茶葉混充臺灣茶,販售至大陸地區一案,案經偵查終結,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原產國商品、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
葉姓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間,以每台斤310元、120元之價格,向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銀○公司)負責人陳○○購買32台斤四季春茶葉、20台斤越南茶葉,再自行以四季春茶葉18台斤混合越南茶葉12台斤(3:2)比例烘焙後,竟基於詐欺及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之犯意,將上開烘焙好之其中15台斤混充茶葉,委託不知情之銀○公司再加入四季春茶葉15台斤加工後,以外包裝記載有「高山茶」之包裝袋貼上內容為「品名:翠玉青茶、產地:台灣」之白色標籤,包裝成30包,託運寄送至大陸地區柏○公司,欲以每包400元之價格販售予柏○公司,惟柏○公司負責人遲未回應而未遂。葉姓被告再於同年10月間,以同一手法將其餘15台斤混充茶葉,再委由銀○公司加入四季春茶葉15台斤加工後,以同一包裝成30包,暫置在銀○公司。
本案係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於110年11月9日至銀○公司抽驗,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鑑別為「境外茶」成分,乃透過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立之「加強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協調聯繫平臺」函轉本署偵辦。本署強調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開發之茶葉多重元素分析技術,有效進行茶葉產地鑑別,混充茶葉難以遁形,勿以身試法,本署亦從嚴訴追,以維護臺灣茶農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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