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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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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告訴人,我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了,我不服的話要怎麼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0
  • 資料點閱次數:1815

1、告訴人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有不服檢察官對被告的不起訴處分者,得於10日內以「再議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署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2、要提醒您,您的再議狀需在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日起10內送達到本署,才符合法律規定,而非指您向郵局投遞郵寄的郵戳時間。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再議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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