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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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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21
  • 資料點閱次數:2311

Q:修復式司法是什麼?
A:簡單來說,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讓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聚在一 起,說出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
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
Q:修復式司法和現行刑事司法有什麼不同?
A: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偏重在懲罰,聚焦於 犯罪行為人、法律的適用及應給的刑罰。 加害人雖然受到國家的制裁,但刑
罰本 身,有時無法直接彌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與傷痛,因此被害人往往仍然覺得司法不公。加害人入監服刑後,往往認
為自己已 受到懲罰,就不在乎對被害人的賠償責 任。
修復式司法則是用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 是以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為核心,希望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
恢復 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
Q:有其他國家推動修復式司法嗎?
A:從1970年代開始,歐、美、紐、澳等地陸續運用各類修復式司法計畫;2002年,聯合國進一步提出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
式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強調以修復式司法方案處理犯罪,讓被害人、加害人對犯罪處理結果有較高的滿意度、也會降低
再犯率,並減少社會上的對立及恐懼。近年來,亞洲地區的曰、韓、泰、新、 菲及中國大陸、香港等,也相繼採用。目
前全球已有超過1,300多個修復式司法方案在進行, 其已發展成為與應報式司法並行的另一種制度,而在國際社會普遍獲
得認同與重視。
Q:修復式司法有什麼好處呢?
A:透過加害人與被害人溝通對話的方式,使加害人親眼看到、親耳聽到他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進而願意主動承擔
責任;而被害人經過對話,可以聽取對方的感受,瞭解事件真相,讓自己的疑問獲得解答,也就是使雙方在心理上都能夠
對這個事件作一個小結,而踏出新的一步。
Q:我國有哪些機關採行修復式司法方案?
A:目前先在板橋、士林、苗栗、臺中、臺南、 高雄、宜蘭及澎湖8處地檢署推動修復式司法 試行方案(以下簡稱修復方案
)。
Q: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適用修復方案嗎?
A:基本上,兒虐與無被害者案件並不適用。試辦初期,主要適用在三年以下徒刑二審定讞的輕罪,例如竊盜、傷害、侵占
、詐欺恐嚇等案件,但其他案件如經評估適宜也可適用,詳情請洽試辦的地檢署。
Q:什麼時候可以運用修復方案?
A:犯罪發生後,該案件進入偵查、審判、執行、觀護或更生保護等階段皆可適用。
Q:加害人和被害人常是情緒對立、利益衝突,有可能坐下來談嗎?
A:修復方案的發動,最重要的前提要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如果有任何一方不願意,就不會開始,過程中也可隨時表示
不再繼續下去。
Q:當事人要怎樣參加修復方案?
A:有意願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可白行向試辦地檢署申請;此外,檢察官、法院、監所、 觀護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更
生保護會發現有意願的個案,也可轉介到試辦地檢署。
Q:修復程序是由何人進行?
A:由中立的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修復促進者通常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相關背景,並接受過完整訓練。
促進者在會談前需分別先和加害人、被害人見面,讓雙方做好充分準備;對話時,則扮 演讓雙方都能放心說話的主持人
角色。
Q:會要求加害人說道歉或要被害人原諒嗎?
A:不會,修復式司法強調關係的修復,經由程序進行,加害人會真心道歉或被害人選擇原諒,都是自然發生的結果,修復
促進者不會強迫加害人道歉或要被害人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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