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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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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南投分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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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3
  • 資料點閱次數:1798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南投分會
壹、沿革: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總會)於民國(下略)88年1月21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88年1月29日成立。88年4月1日起犯保總會於全國各地檢署所在地成立21個辦事處,負責執行轄區各項保護工作。
       92年12月11日,原犯保總會所屬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並設立委員會納入民間資源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105年9月1日,犯保總會配合橋頭地檢署新設,成立第22個分會-橋頭分會。


貳、保護對象
一、主要保護服務對象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註:重傷的定義
(一)刑法之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重大傷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指犯罪被害人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
費用辦 法提出申請,並取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輔助保護服務對象
(一)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二)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三)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四)兒童或少年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三、犯罪被害人及家屬之定義
(一)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
(二)家屬:指前款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四、適用案發時間
(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適用時效範圍,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日,即87年10月1日 以後者為限。
(二)犯保保護服務可適用自舊法施行前5年,即自82年10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
(三)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適用保護服務,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修正施行日,即98年8月1日以後者為限。
(四)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者之遺屬,適用犯保保護服務對象。
五、常見之案件類型
(一)兇殺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二)傷害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三)對方涉有過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四)對方涉有過失的職業災害或醫療糾紛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五)其他對方涉有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六)違反意願的妨害性自主案件
(七)家庭暴力被害案件
(八)人口販運被害案件
六、不適用之案件類型
其他被害案件像是普通傷害、詐欺、竊盜強奪、背信、毀損、跟蹤騷擾、恐嚇威脅、性騷擾等,在法律上仍然有可以主張的權利,但是,不在犯保協會的服務範圍,您也可以透過其他資源尋求協助。


參、保護服務項目
A法律訴訟補償服務
A1訴訟服務 
1.法律諮詢:提供保護服務對象法律諮詢服務,以獲得正確法律知識與判斷,知曉法律上之訴訟權益。
2.代繕書狀:保護服務對象為進行法律訴訟程序或主張法律上之權益,協助其撰擬法律訴訟相關文件。
3.訴訟代理:為維護保護服務對象訴訟上之權益,以保護服務對象名義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代為實施或者接受訴訟行為。
4.訴訟補助:對於保護服務對象於法律訴訟程序中所產生或衍生之相關費用提供一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5.法務協助:協助保護服務對象對於案件於法律允許或不禁止之範圍內查詢或取得相關且必要之資訊或資料,或基於案件進行之需要而為之法庭活動或資料提供。
 6.調查協助:為確保保護服務對象受償權益,協助向相關機關查調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7.出具保證書:保護服務對象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得由本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A2申請補償 
1.補償申請:協助保護服務對象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境外補償金申請審議、覆議、暫時補償金申請程序相關事宜。
2.補償訴訟:協助保護服務對象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起犯罪被害補償事件行政訴訟、上訴程序相關事宜。
3.補償查詢:協助保護服務對象瞭解補償金申請或訴訟進度,或就補償金審議或判決內容提供說明。
4.補償請領:協助獲得補償決定之保護服務對象辦理補償金請領相關事宜。
5.信託管理:依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覆審)會決議信託管理補償金,並以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或於成年時一次支付之。

B急難救助保護服務
B1急難救助 
1. 緊急資助:保護服務對象因案件致生生活困頓而情況緊急,提供金錢或物資上應急之救助或資源。
2. 殯葬協助:協助保護服務對象辦理被害人死亡之出殯、埋葬等殯葬禮儀及費用補助等事宜。
B2人身保護 
1. 安全保護:保護服務對象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之虞,協助提供促進安全措施,或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保護措施。
2. 居住安置:保護服務對象因案件致生暫時無居住處所或臨時居住需求之情形,協助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安排適當短期居住處所。
C家庭關懷重建服務
C1關懷服務 
1. 關懷慰問:對保護服務對象的情境加以關注,並予以安慰問候,以真誠的傾聽、感受、考量其利益與需求而給予反應。
2. 關懷活動:透過聚集保護服務對象的方式,並以有目的和計畫的內容表達對於保護服務對象的關心。
3. 關懷陪同:對於保護服務對象因案件處理或進行等情事提供陪同、照顧服務,以減輕保護服務對象之身心負擔。
C2家庭支持 
1. 生活扶助:為協助保護服務對象維持其家庭生活基本功能,提供生活事務或權益事項協助,或轉介政府社政單位、民間社會福利或慈善機構、公益資源申請或取得各類社會福利資源。
2. 生活成長:為促進保護服務對象心理健康,規劃或協助保護服務對象參加教育、宗教、藝文等活動。
C3勞動促進 
1. 就業協助:對於保護服務對象之就業需求提供工作搜尋、就業媒合轉介、創業輔導等,以協助其充分及穩定就業。
2. 職業訓練:為提高保護服務對象勞動參與率及增進就業、創業機會及能力,協助保護服務對象職業技能培訓或運用職業訓練資源。
C4助學服務 
1. 就學資助:為協助在學之保護服務對象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學雜等費用資(補)助。
2. 學習獎勵:為鼓勵在學之保護服務對象努力向學,依其學習成果或學習潛力提供或協助申請獎勵措施。
3. 學習培育:為協助在學之保護服務對象順利完成學業,或增進對於社會及個人的認識,培養興趣、專長及品格,提供課業學習上之輔助,或規劃具有培育目的的學習或活動。
D身心照護輔導服務
D1醫護服務 
1. 醫療協助:對於保護服務對象遭受之生理創傷,協助使用醫療資源,以促進身體機能健康之恢復。
2. 照護協助:保護服務對象因重傷而生活無法完全自理,協助重傷者本人取得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及照護用品、輔具等資源;協助實際照顧者取得家庭照顧服務資源。
D2諮商輔導 
1. 諮商治療:協助具有心理疾患、心理偏差與障礙之保護服務對象以具有目的性之談話或運用技術或措施增進面對與解決問題能力及促進恢復原有的正常功能。
2. 心理輔導:對於保護服務對象可能產生之心理問題提供預防性的教育,並就現況提供引導。


肆、 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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