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服務白皮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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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署業務概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南投縣境之犯罪偵查、刑罰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轄區幅員遼闊,地處中臺灣心臟樞紐,重大案件逐年增加,犯罪型態日新月異,每位檢察官皆身負摘奸發伏、主動偵辦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確保國家安全之重任。
貳、本署重點業務如下:
(一)檢察業務
1. 加強犯罪追訴:
依犯罪之特質及實際需要專設肅貪、肅竊、重大刑事案件、緝毒、經濟犯罪、國土保護及自然保育、妨害性自主等專案小組,選派資深幹練之檢察官負責,從嚴從速偵查犯罪,充分發揮檢察功能。
2. 提高辦案績效:
l 加強實行公訴,指定專責檢察官對應處理國民法官案件,以落實人民參與審判之目標,並切實落實蒞庭及交互詰問、上訴、抗告等績效。
l 改善問案態度,厲行準時開庭。
l 加強檢警、檢調之聯繫及檢察官自動檢舉、具體求刑績效。
l 慎重起訴及聲請羈押,保障人權。
l 加強檢察業務之檢查,防止遲延案件發生。
l 加強運用刑事簡易程序。
l 辦理勸導息訟,疏減訟源。
l 厲行職權不起訴、緩起訴等處分政策。
l 妥速辦理相驗案件,遇有特殊情形,均不待報驗,主動前往相驗。
l 妥速處理陳情及調查案件。
l 嚴辦賄選,淨化選風。嚴辦貪瀆,端正政風。
l 督導法警加強執行拘提、逮捕通緝犯及戒護安全勤務。
l 加強檢察官協助處理國家賠償法事件、審核冤獄賠償事件。
l 依據「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注意要點」,辦理此類案件。
l 為保護婦幼人身安全,檢察官於辦理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時,依規定應特別設置在本署4樓有專用之溫馨室進行訊問與指認,避免受到二度傷害。
l 積極審議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申請因犯罪行為而被害之補償案件,並依法核發犯罪被害補償金。
l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應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行使求償權。
3. 加強刑事裁判執行:
由一位主任檢察官督導執行檢察官及書記官,在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之前提下,指揮執行已裁判確定之刑事案件,有效貫徹執行國家公權力。包括妥適審核執行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分期繳納罰金案件及積極推展觀護業務等。
(二)一般行政:
檢察長以下,設有主任檢察官3人分組(禮組、誠組、宇組)辦事,分別督導忠、孝、仁、愛、信、義、和、平、智、勇、端、莊、賢、謙、恭、敦、厚、剛、法、慈、淑21股檢察官事務,另配置12位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襄助檢察官執行法令所定之職務;在行政體系方面,設有觀護人室、書記處、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法醫室及法警室,其中書記處又分掌紀錄科、文書科、總務科、執行科、研考科,以上科室對支援偵查及執行業務有相輔相成之效。此外,本署為民服務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置主任1人,由主任檢察官兼任;副主任1人,由書記官長兼任;幹事12人,分由觀護人、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紀錄、執行、文書、研考、總務、法警等科室主管及服務處人員兼任,辦理本中心之服務工作,積極落實各項為民服務措施,提高工作效能。例如:
1. 隨時檢討工作成效,革新業務缺失。
2. 持續推動辦公室自動化及「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電腦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
3. 精簡公文處理程序,全面改為電子收發文,研修分層負責明細表。
4. 列管重點業務,實施考核。
5. 加強推廣法律知識與政令宣導。
6. 舉辦在職訓練,提升服務品質。
7. 推行電話禮貌服務運動。
8. 結合社會資源,推展為民服務績效。
參、 本署的承諾與努力方向
1.公平公正辦案:
電腦公平公正隱密輪分案件,檢察官對受理之刑事案件,不分大小,均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之期限從速偵查,依法追訴。為維護法律尊嚴,伸張社會正義,檢察官追訴犯罪除清廉自持,遵守法律程序,一切偵查結果端賴證據法則,不因涉案者之身份、地位或黨派而有所不同。
2.主動檢舉犯罪:
隨著科學文明之進展,犯罪型態日趨精密化、集團化,檢察機關案件負荷量也逐年加增,雖然員額有限,但檢察官檢舉不法並非止於被動辦案,而必須發揮道德勇氣主動出擊,密切注意報章及輿論報導,對有犯罪嫌疑者進一步追查、蒐證,在「檢察一體」制度下,協力合作,毋枉毋縱,早日消弭社會不法事件。
3.厲行微罪不舉:
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以啟發自新之機會。
4.慎重聲請羈押:
檢察官聲請羈押權,嚴重關係被告權益,因此,檢察官應熟諳「羈押法」、「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慎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及「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原因、程序、期間、撤銷等規定,訊問被告後,必須確實有羈押之法定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者始予聲請羈押。逐年降低羈押率,是我們持續努力之目標,達到保障人權之宗旨。
5.加速資訊作業:
積極推展檢察及行政電腦化,舉辦電腦教育訓練,建立整體系統化架構,讓民眾或當事人到本署洽辦業務能享有最便捷的服務。例如:發還刑事保證金、發還贓證物品、發給證人旅費、簡化具保責付手續、其他聲請事項之處理等。
6.充實檢察人力:
檢察官、書記官、法醫師、法警及相關行政員額之調配,與提升偵查品質息息相關,唯有逐年補足編制缺額,並依案件成長幅度適時增加員額,才能使犯罪偵查工作更為落實,進而投入肅貪、掃黑、查辦賄選等行列,以專業素養負起社會責任。
7.親切禮貌服務:
檢察機關亦為服務機構之一環,行政革新首先從每位員工內心做起,我們保證全面改善服務態度,檢察官開庭給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櫃台人員以誠懇、和藹的態度解答當事人的詢問,對於當事人合法的要求儘量協助解決,不合法的要求則加以委婉說明。服務態度及電話禮貌列入平日考核之重點。
8.電話禮貌服務:
遵奉法務部執行電話禮貌測試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並於各項會議中均加強宣導。
肆、本署面對民眾提供具體服務
(一)為民服務中心訴訟輔導服務項目:
1.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2. 指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展延期日。
3. 洽詢具保、責付、撤銷羈押及撤銷通緝手續。
4. 洽詢發還刑事保證金、證人日旅費及贓證物品。
5. 洽領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6. 答覆有關告訴、告發、自首、相驗、上訴、再議程序之詢問事
項。
7. 指導如何繳納罰金及聲請易科罰金暨分期繳納罰金等事項。
8. 關於法律實體問題疑義,引導至平民法律服務處詢問解答。
9. 辦理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補發死亡證明書、聲請書、不起訴處分書。
10. 代撰或代繕聲請書狀及免費提供常用書狀例稿。
11. 代售司法狀紙。
12.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二)為民服務工作之具體辦理情形:
1. 迅速辦理撤銷通緝與解除入出境及限制住居之解除,維護當事人權益。
2. 蒐集輿論反應,摘錄一般投書或新聞媒體報導、剪報,妥慎處理,以供參考改進。
3. 厲行準時開庭,偵查庭外設有庭期箱,內附庭期表,並於偵查庭外及法警室設置電腦叫號機,使當事人知曉開庭進行情形,方便當事人等候。
4. 慎重聲請羈押人犯,避免無保收押,對於被告所涉犯罪重大,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得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第228條第4項之情形審慎聲請地院法官裁定准否羈押。
5. 加強推動檢察官運用聲請簡易處刑及妥適運用職權處分,微罪不舉及緩起訴處分,予人自新機會。
6. 確實實行公訴蒞庭及檢察官上訴,配合法院法庭開庭、審判期日落實執行蒞庭。檢察官收受判決,認有違誤或不當則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以謀救濟。
7. 迅速、慎重辦理相驗案件,檢察官接獲相驗報告後,立即率同法醫、書記官赴驗,當場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簽請檢察長核准後,迅速陳報上級檢察署審核。
8. 實施開庭全程錄音、錄影,更新法庭發音設備廣角高感度麥克風,改善發音品質,每月定期維護法庭錄音、錄影設備。
9. 妥適辦理易科罰金及分期繳納罰金,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時,均附「聲請易科罰金須知」,使其知以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而提出聲請,並儘速依法從寬審酌,核准執行易科罰金,並妥適准許分期,以減輕繳納罰金負擔。
10. 迅速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品,得發還時,不待當事人聲請,即由承辦人依法主動通知發還。
11. 定期視察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注意人犯等飲食、清潔衛生,以及教化、習藝作業管理情形,發現缺失,予以糾正。
12. 觀護人室為協助受保護人適應社會,重新展開新生活,定期訪視、通知報到談話,並結合縣內各社會資源機構,提供適切服務,如輔導就學、就業、就養、就醫等。
13. 受理民眾以電話方式聲請事項,以節省當事人往返本署洽公時間,達到便捷服務目的。
l 補發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
l 加發死亡證明書。
l 聲請發給結案證明書。
l 聲請發給執行完畢證明書。
l 聲請發還刑事保證金或贓證物。
l 受理案件進行程度之查詢。
14. 遵照部頒辦理證人日旅費規定,於開完庭後將日旅費交予持向為民服務中心領取,當埸發放證人、鑑定人日旅費。
15. 對於當事人以言詞、書面、電話查詢有關偵查、執行及其他聲請案件進行情形,均立即、妥適答覆;但詢問事項違背法律規定或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保守之秘密,則不予解答。
16. 對於監察院行查、上級交查或當事人陳情之陳訴案件,均遵照「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行(函)查及陳情案件均於收文後一個月內辦結函復,因故未能於期限內辦,應先函復未能辦結原因,並由本署研考科定期陳報上級及追蹤查催。
17. 指派檢察官視察轄區內調解業務,以加強調解業務功能,配合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擴大宣導活動,宣導有關推展調解業務之法令。
18. 利用各種機會至機關、學校作法律專題演講,推廣法律常識與政令宣導,發送書刊傳單、文宣品,並透過媒體記者座談、電台廣播等方式,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及政令宣導。
19. 以各種集會方式或利用重點機會,辦理為民服務工作訓練或派員參與教育訓練、研習營、講習,以培養服務觀念,充實服務技能,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品質,及不定期邀請學界或專業人士專題演講,增進同仁新知。
20. 開辦檢察機關「檢察長電子民意信箱」,指定專人每日開啟信箱,接收電子郵件後,呈閱檢察長裁示,對於當事人陳情事項處理情形,立即以電子郵件答覆陳情人或函轉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1.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已移送執行者,受刑人尚未接獲本署通知到案執行,或接獲通知而未按所定日期提前來署請求執行時,即予受理執行。
22. 持續改善檢察官辦案態度,檢察官於訊問時,應出於懇切平和態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之機會。厲行準時開庭,並藉由「民眾意見調查表」瞭解檢察官辦案態度等事項。
23. 妥慎處理偵查中新聞之發布,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依「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規定,確實執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兼顧被告人權及新聞採訪自由。
(三)服務措施規劃:
1. 為民服務中心揭示服務項目及標示作業時間。
l 於為民服務中心入口處旁懸掛檢察署辦公室一覽表,並於各樓層入口處以牌示指引各單位位置,以利當事人洽辦公務之識別。
l 於服務處、法警室前、執行科門口懸掛服務項目一覽表、單一窗口服務項目、為民服務工作流程圖、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值日人員告示牌、聲請易科罰金流程圖,便利民眾瞭解本署各項作業流程及處理。
l 於本署門口醒目處設置申告鈴、檢舉專用信箱、行政革新信箱、民眾意見箱,民眾得隨時按鈴申告,舉發不法或提供司法改善建言,以作為行政改革之參考。
l 於法警室設立「新收案件處理情形告示牌」及裝設開庭用電腦語音叫號系統,使家屬明瞭人犯處理情形與開庭順序及進行情形。拘留所內裝設公共電話,便利人犯聯絡事宜。
2. 服務中心受理民眾口頭、書面詢問、電話聲請,另有電子民意信箱,解答疑難問題,及協助聲請案件,輔導當事人、關係人進行訴訟程序。
l 設置例稿櫃及寫字檯,並將格式較舊,字體因重複影印而模糊不清的例稿,重新以電腦繕打、列印,方便民眾取閱、填寫。
l 陳列例稿範例、書寫用具及桌椅、陳列法律常識宣導資料、購置六法全書、老花眼鏡,供應開水、紙杯。
l 於當事人休息室裝設中央空調冷氣、逆滲透開飲機、免洗紙杯、公共電話等,以服務當事人。
3. 督導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服助基金會於每週二、四、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於本署一樓設有免費法律咨詢服務,提供民眾法律扶助。(電話:049-2239569)
4. 本署服務中心提供免費刑事訴訟使用之例稿,並提供影印文件服務。另本署因限於埸地及業務考量於院方單一窗口共同設置代辦郵局業務,便利本署及當事人郵件寄送服務。
5. 為貫徹行政院訂頒之「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本署辦公廳舍之名牌,全面更換中英對照。
6. 完成法務部92年度遠距接見與訊問視訊系統整合建置案,運用通訊與資訊科技,提昇法務部全省各相關機關審訊及提審之效率及功能,強化內部開放式審訊機制,增加各單位間雙向互動能力,進一步達成偵訊透明、服務民眾、強化偵查庭效率的目的。
(四)以客為尊作法:
1. 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單一窗口遴派1名資深績優並具有服務熱忱人員擔任,另設代理人及上、下午各1名司法志工輪值,隨時採走動式服務,負責解答民眾、當事人法律問題及訴訟程序,由司法志工協助導引、查詢、繕寫、轉介、文書、送件、解說等工作,達到便民、禮民、親民、服務至上之效率。
2. 上班時間內本署與法院共同使用大門出入口,並於入口處設立金屬探測門、X光機行李檢測儀且每日與院方輪流派法警站崗值勤,以維護機關安全、秩序,並隨時協助民眾各項詢問及引導。
3. 為民服務中心備有輪椅、肢障用公共電話,以提供身心障礙人士或受傷行動不便之民眾使用,提供溫馨、體貼的服務,減輕其痛苦,更便利其洽公流程。
4. 為民服務中心派員專人專責在午休時間犧牲個人休息時間,為方便民眾洽辦公務,以中午不休息方式,持續為到署民眾辦理各項為民服務工作。
5. 為使因案訴訟之當事人心平氣和及真心悔改,特敦請南投地區書法名家,書寫警世勸善之詩句裱框,懸掛於偵查庭及觀護人諮詢室、走廊等處,以發揮醒世、警世之功能。
伍、我們竭誠歡迎您的寶貴建言
廉能政府與民主法治是全國民眾共同追求的目標,而法務革新更是時時在做、日日在做。您的建議是我們革新的原動力,期盼您隨時提供興革意見,讓我們在改進中為您做完善的服務。
1. 我們的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
2. 檢舉專線電話:049-2242275
3.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049-2242275
4. 檢舉貪瀆傳真機號碼:049-22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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