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發還本署097年保字第000908等號(103年執從字第000006等號),被告陳○文等妨害風化等案合計3件扣押新臺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4-27
  • 資料點閱次數:478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097年保字第000908等號(103年執從字第000006等號),被告陳○文等妨害風化等案合計3件扣押新臺幣。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發還,如委任他人代領者,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可後始可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領取。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新臺幣歸屬國庫。
四、本案承辦人:書記官謝協豐。電話:(049)2242602分機201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