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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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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8年1月18日拍賣偵查中扣押物(107年變價字第7號和9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13
  • 資料點閱次數:623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下午2時許。 二、拍賣地點: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本署辦公大樓前廣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1、如拍賣扣押物清冊所示Iphone手機31支、Apple IPAD1個 2、車牌號碼:LOO-490號普通重機車1輛 ① 廠牌:光陽 ②顏色:綠 ③排氣量(cc):101 ④汽缸數:1個 ⑤出廠年月:1997年6月 ⑥里程數:4萬5503.8公里 ⑦品質:車殼有些許磨損、引擎正常、儀表板正常,經檢視可正常發動。 ⑧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埔里監理分站函覆意旨:該車截至目前並無積 欠稅款、罰單,亦無動產擔保設定。 ⑨起拍價:新臺幣300元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下午1時起至同日下午2時止。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7號本署辦公大樓前方廣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 3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如無人出價者,得不予拍定,亦不予減價拍賣。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以現金支付本署拍賣價金。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及將來另行拍賣所支出之費用,及其它因該行為所生具體損害,另行支付賠償金。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現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於拍定後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車輛限制處分,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如拍賣當日因車況所衍生之其他費用(如拖吊費用),亦應由拍定人支付。 (九)實際拍賣底價及物品狀況以拍賣當日拍賣官所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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