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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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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姓山區獵槍誤擊致死案件提起公訴 另查獲偽證一併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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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樓外觀圖

       本署吳慧文檢察官偵辦具原住民身分之謝姓被害人持獵槍打獵期間,遭同行之被告詹0熹(不具原住民身分)所持槍枝誤擊致死案件,於日前偵查終結,認被告詹0熹涉犯刑法第 276 條之過失致人於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等罪嫌,暨同行之被告范0吉、詹0維 2 人涉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嫌,均提起公訴。
       本案係被告詹0熹、詹0維、范0吉與謝姓被害人等人相約於民國 113 年 2 月 18 日晚間,共乘謝姓被害人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前往南投縣國姓鄉乾溝村鹹菜甕處,並持事前準備之獵槍下車徒步上山狩獵,被告詹0憙與謝姓被害人1 組、被告詹0維與范0吉 1 組,被告詹0憙與謝姓被害人分別手持獵槍,共同徒步行至乾溝村鹹菜甕 2 公里處,被告詹0憙疏未注意隨時保持槍枝安全狀態,於攀爬山坡之際,先將所持獵槍上膛致安全模式關閉,且雙手持槍在前、槍口朝向前方攀爬山坡之謝姓被害人,嗣因不慎跌倒誤觸手中槍枝,造成槍枝擊發鋼珠射入謝姓被害人之左下背部及左後頸部,致謝姓被害人受有左側大量血胸、左肺塌陷、右肺吸入血水、顱內出血及腦組織損傷等傷勢,經送醫救治仍不治死亡。
       案發後,被告詹0熹、詹0維、范0吉等人透過電話約定應訊時陳稱有關被告詹0熹未持有槍枝、被告詹0熹與詹0維均提前下車至山溝抓蝦及其等不知悉何人以何方式致謝姓被害人死亡等節,嗣被告詹0維、范0吉 2 人於接受警方詢問及以證人身分接受本署檢察官訊問時,均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誤導本案偵查方向。
       本署獲報本案後,立即指派吳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積極偵辦,雖被告等人試圖誤導本案偵查方向 ,幸經承辦檢察官相驗並前往勘驗現場後,發現有疑,主動核發拘票飭警於 113 年 2 月 20 日,執行拘提被告詹0熹,被告詹0熹方帶同警方前往藏匿槍枝處,進而查悉相關物證 ,並釐清被告等人不實之供、證述。本署再次強調對於任何重大不法案件,將秉持從速、從嚴訴追到底之態度及決心,以維護社會治安及民眾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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