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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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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從速偵結起訴在押被告 8 人砍斷柯姓被害人雙掌案件,建請法院從重量刑重懲惡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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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樓外觀圖

本署吳慧文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埔里分局偵辦曾○翔等 8 人砍斷埔里柯姓被害人雙掌之重傷害、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茲說明如下:
一、事實要旨:
曾○翔(綽號「扁鑽」)因與柯○○之不詳真實姓名友人間,有債務糾紛,曾○翔不滿懷恨在心,亟思教訓柯○○, 遂於民國112年3月起與蔡○燊( 綽號「電臺」)、何○宇(綽號「高峰」)、賴○育(綽號「牛角」)、吳○謙(綽號「懷秋」)、張○榮、陳○文、吳○德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中」之人(下稱「紅中」)謀劃教訓柯○○事宜,竟共同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重傷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 於 112 年 3 月 24 日起,陸續準備 4 臺自用小客車(下稱B、C、D、E車),作為犯案車輛使用。再於 112 年 5月 5 日前某日時許,由「紅中」前往不詳地點,在柯○○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底盤安裝衛星定位追蹤器(下稱GPS追蹤器),藉此掌握柯○○生活作息及經常出入場所,曾○翔於 112 年 5 月 5 日得悉A車返回柯○○南投縣埔里鎮某處後,即使用通訊軟體微信通知蔡○燊、何○宇、賴○育、吳○謙、張○榮、陳○文、吳○德並約定集合地點,旋賴○育即駕駛D車於同日 23 時 58 分許,抵達位在南投縣埔里鎮福興里福星七街旁之空地(下稱上開空地),於翌(6)日 0 時 8 分起,何○宇駕駛B車搭載曾○翔及蔡○燊,張○榮駕駛C車搭載吳○謙,吳○德駕駛E車搭載陳○文相繼抵達上開空地商討犯罪分工。
(二) 於 112 年 5 月 6 日 4 時 43 分前某時許,曾○翔透過GPS追蹤器取得A車位置後,由蔡○燊駕駛B車搭載曾○翔、賴○育及何○宇,吳○德駕駛C車搭載陳○文、張○榮及吳○謙,2 車自上開空地出發,在南投縣埔里鎮信義路某處發現A車後,2 車即一路尾隨柯○○所搭乘吳○哲駕駛之A車,見A車在南投縣埔里鎮西安路牛眠橋頭處停等紅燈,曾○翔旋即透過通訊軟體向吳○謙通話,並由吳○謙指示吳○德駕駛C車故意追撞A車,於C車、A車發生碰撞,柯○○、吳○哲 2 人下車查看後,曾○翔等 8 人在車內穿戴黑色頭罩後旋自B車、C車下車,先由何○宇徒手毆打柯○○,眾人一擁而上,毆打柯○○,致柯○○受有左側眉心 5 公分撕裂傷、嘴唇 挫傷等傷害,賴○育持事先備妥之不詳槍枝恫嚇柯○○及吳○哲,吳○德持事先備妥之木棒,陳○文持事先備妥之辣椒水朝吳○哲噴灑,由何○宇、曾○翔及賴○育合力將柯○○強行拉入B車後座,由蔡○燊擔任駕駛,賴○育坐副駕駛座,後座由曾○翔、何○宇分坐柯○○兩側駕車離開,待B車起駛後,曾○翔遂持束帶綑綁柯○○之雙手,以此方式剝奪柯○○之行動自由,吳○德則駕駛C車搭載陳○文、吳○謙、張○榮跟隨B車。
(三) 待B車、C車陸續抵達上開空地後,由何○宇、曾○翔將柯○○自B車內強拉下車輛,並由何○宇命柯○○下跪,再由吳○謙指示吳○德駕駛B車、陳○文駕駛C車先行離去,由蔡○燊、何○宇合力壓制柯○○之身體,再由曾○翔持事前預備之長 31 公分、寬 12 公分,重 1.36公斤之剁刀(下稱該剁刀),劈砍柯○○右掌 1 下,曾○翔見柯○○之右掌遭剁下後,又持該剁刀劈砍柯○○左掌 2 下剁下左掌,致柯○○受有雙側手腕外傷性截肢,而毀敗柯○○雙掌機能之重傷害。
(四) 曾○翔將柯○○之雙掌剁下後,吳○謙旋駕駛E車搭載張○榮及賴○育離開現場,蔡○燊則駕駛D車搭載失去雙掌之柯○○、曾○翔及何○宇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急診室(下稱該急診室),於D車抵達該急診室前,曾○翔在D車內復持摺疊刀朝柯○○手臂內側處突刺 2 刀,致柯○○受有手臂內側割傷之傷害,嗣於 112 年 5 月 6 日 5 時 22 分許,由何○宇自D車內將柯○○棄置在上址醫院急診室前,再由蔡○燊駕駛D車搭載曾○翔及何○宇逃離現場,待蔡○燊駕駛D車抵達臺中市太平區一江橋某處後,由曾○翔將柯○○遭剁下之雙手掌及不詳手槍 1 把棄置在該址溪流內,迄今仍未而尋得柯○○之雙手掌。
二、所犯法條:
被告8人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同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等罪嫌。
三、偵辦經過:
本件於112年5月6日上午接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通報轄內柯○○遭人砍斷雙掌之重大刑事案件,旋即層報黃元冠檢察長,黃檢察長至為重視,立即指分吳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埔里分局組成專案小組迅速偵辦,經簽發拘票實施拘提,被告陸續到案後,由賴政安主任檢察官協同吳慧文檢察官縝密偵訊,於5月6日漏夜偵訊、續於5月7日密集訊問10餘小時,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曾○翔等7人獲准,專案小組旋於5月7日晚間拘提蔡○燊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蔡○燊獲准,專案小組再於5月11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11處所。另在上開空地處起出該剁刀1把、頭套3個、菸
蒂2根、球鞋(左腳)1隻、束帶4條,在A車底部扣得上開GPS追蹤器,復在臺中市太平區一江橋某處起出曾○翔等人丟棄之D車1臺、摺疊刀1把、手套1個等物。
四、求刑:
被告等人僅因債務糾紛,即共同謀劃本案重傷害等犯行,且除被告曾○翔外,其餘被告迄至偵訊時均矢口否認重傷害犯行,毫無悔意,暨考量被告等人目無法紀,以GPS追蹤被害人,又於公共場所製造假車禍,再以強暴脅迫方式擄人,更以駭人聽聞之手法以剁刀砍斷被害人雙掌,且將剁下之雙手掌棄置不明處所,斷絕被害人接回手掌之機會,造成被害人身體永久無法復原之重傷害及心靈巨創,更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秩序,惡性實屬重大等一切情狀,建請法院均予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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