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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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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江○良等人違法貸款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江○良等人利用無購買土地真意之人頭向地政機關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並動用寶島曼波文化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購地,再向農會申請貸款,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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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江○良等人違法貸款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江○良等人利用無購買土地真意之人頭向地政機關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並動用寶島曼波文化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購地,再向農會申請貸款,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

一、江○良等人利用無購買土地真意之人頭向地政機關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並動用寶島曼波文化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購地,再向農會申請貸款,另庭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庭安公司)有將股款退還實際出資人江○良,簡要說明如下:
(一)江○良為向南投縣草屯鎮農會(下稱草屯鎮農會)辦理貸款,以人頭張○南、洪○驊名義購買草屯鎮日新段土地,並利用不知情之地政士至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下稱草屯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二)江○良以草屯鎮新南埔段土地作為擔保,以人頭李○鴻、劉○芳暨不實買賣契約私文書向草屯鎮農會辦理貸款,並至草屯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嫌。
(三)江○良為向屏東縣恆春鎮農會(下稱恆春鎮農會)、草屯鎮農會、屏東縣長治鄉農會(下稱長治鄉農會)辦理貸款,與張○樑共同利用不知情之陳○彬偽造盧○文等12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私文書,並至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將恆春鎮龍泉水段土地移轉登記至盧○文等11名購地人頭及江○良名下,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四)江○良以恆春鎮龍泉水段土地作為擔保,以人頭盧○文、林○姍、蔣○輝、張○玲、林○宜、李○存、劉○芳、林○誠暨不實買賣契約私文書向恆春鎮農會辦理貸款,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五)江○良以恆春鎮龍泉水段土地作為擔保,以人頭盧○文、林○姍、蔣○輝、張○玲、周○璋、林○宜暨不實買賣契約私文書及不實資力證明向草屯鎮農會辦理貸款,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六)江○良以恆春鎮龍泉水段土地作為擔保,以人頭李○存、劉○芳、李○鴻、陳○如、林○誠暨不實買賣契約私文書向長治鄉農會辦理貸款,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七)庭安公司所收取之全部股款,由登記名義負責人盧○文退還給實際出資人江○良,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罪嫌。
二、量刑意見
江○良於本件證據明確下猶飾詞狡辯,並無悔意,請求法院予以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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